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39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龙,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9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并于2019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