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785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顺通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薄村永馆路南iv> 法定代表人:尚凡波,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利津县顺通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