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2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城关向阳路万家福副食门市(店招名:万家福生活广场),经营场所:汤阴县城关向阳路中段(向阳路与政通路交叉口处)。
经营者:张建国。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客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3782135号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PaulFrank(大嘴猴)是国际知名品牌,该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Paulfrank公司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15867862、10065566、10065954、10065953等众多商标。
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俱、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为了开拓中国市场,Paulfrank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被罩,涉嫌侵犯原告上述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汤阴县城关向阳路万家福副食门市销售侵害其第13782135号大嘴猴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品—被罩,但其提供的侵权实物证据却系短裤,缺少具体的侵权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