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刑更637号 罪犯唐永贵,男,汉族,1993年8月2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皖12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永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皖12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唐永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永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永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永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