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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梦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梦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梦月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164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梦月商行,住所地:郾城区城关镇天鑫现代城4号楼308号。

经营者:朱亚辉。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因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梦月商行(以下简称梦月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550元变更为50元,原告卡宾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宾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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