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164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梦月商行,住所地:郾城区城关镇天鑫现代城4号楼308号。
经营者:朱亚辉。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因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梦月商行(以下简称梦月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550元变更为50元,原告卡宾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宾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