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486号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社区保罗金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会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云,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博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紅湾新村明金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丽云。
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云、深圳市博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1146615.0、名称:电风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