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77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惠亿客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利海小区中发里12附6门7门**。
经营者:洪如骏,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惠亿客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惠亿客食品便利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市西青区惠亿客食品便利店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张洁萍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