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32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龙,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于11月4日收到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佩瑶审判员 于 是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