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2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求飞,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文化程度小学,住雷州市。
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求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求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始,被告人孙求飞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道横沙村平乐中街一巷3号202房、301房,储存、销售假冒“POLO”注册商标的衣服。
6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POLO”注册商标的衣服360件及电脑主机、手机等物品。
经统计,已销售的假冒“POLO”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价值人民币65410.32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求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认为被告人孙求飞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内对其量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求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始,被告人孙求飞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道横沙村平乐中街一巷3号202房、301房,储存、销售假冒“POLO”注册商标的衣服。
6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POLO”注册商标的衣服360件及电脑主机、手机等物品。
经统计,已销售的假冒“POLO”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价值人民币65410.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求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1、彭某、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淘宝网店销售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照片,销售金额计算说明,被侵权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鉴定证明书,扣押清单,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淘宝店销售数据及《电子物证现场勘查工作笔录》,视听资料(指认、审讯视频光碟,抓获、搜查视频光碟等),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求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求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求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求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及电脑等物品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