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民初6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池区牛头山镇永兵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姥山社区茶园新村。
经营者:韩永新。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池区牛头山镇永兵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