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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398号原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霓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73710F。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53078688。

法定代表人:吉朋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必胜,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曾用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div>法定代表人:宋航,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必胜,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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