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349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宝岛眼镜连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路与保卫街交叉口西北50米。
经营者:曹伟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塘桥宝岛眼镜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面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