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34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幸中社区小妙童童鞋店,住所地海州区幸福路67号连云港义乌小商品城大集中市场C1272、273、218、219号。
经营者:陆东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州区幸中社区小妙童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海州区幸中社区小妙童童鞋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