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168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皇者麻将机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
经营者:徐新国。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皇者麻将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