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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新津县花源镇恒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51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新津县花源镇恒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新津县花源镇恒诚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1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县花源镇恒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ldquo源.云居”8-8号。

经营者:周成刚。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县花源镇恒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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