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109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阳县黎塘镇明辉照明灯饰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
经营者:何保荣。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宾阳县黎塘镇明辉照明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