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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景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2770号
案件名称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景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梁景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2770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钱恒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景俊(曾用名梁胜利),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梁景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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