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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成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240号
案件名称陈成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成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2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成充,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大学,住茂名市茂**。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燕,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成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成充及其辩护人韩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起,被告人陈成充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服装城B8栋185、186档“维曼服装店”以及白云区石井街马岗东大街9号7档仓库内,存储、销售假冒“BURBERRY”、“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9年7月2日,民警在上述“维曼服装店”内抓获陈成充,并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上述二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7328件。

经鉴定,缴获在案的部分“BURBERRY”、“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衣服价值共计人民币440166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成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认为被告人陈成充有犯罪未遂和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内对其量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成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成充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起,被告人陈成充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服装城B8栋185、186档“维曼服装店”以及白云区石井街马岗东大街9号7档仓库内,存储、销售假冒“BURBERRY”、“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9年7月2日,民警在上述“维曼服装店”内抓获陈成充,并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上述二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7328件。

经鉴定,缴获在案的部分“BURBERRY”、“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衣服价值共计人民币44016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成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陈某、李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照片,被侵权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鉴定报告,涉案钥匙照片,涉案手机照片,商铺租用合同复印件,微信资料界面及微信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电子笔录、辨认视频、执法视频),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定[2019]1496号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成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成充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成充犯罪数额巨大,对其适用缓刑不足以防犯社会危害性的再次发生,故适用缓刑不当,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成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BURBERRY”、“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服装7328件,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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