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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成华区洁利来感应洁具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成华区洁利来感应洁具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成华区洁利来感应洁具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58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洁利来感应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市场******。

经营者:傅仰岩。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栋,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成华区洁利来感应洁具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洁利来感应洁具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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