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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友荣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30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友荣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友荣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30号原告:天津市友荣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朱家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孙嫦卿,经理。

被告: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49号-7。

法定代表人:吴鹏晓。

原告天津市友荣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友荣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友荣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友荣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友荣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赵宇卓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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