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95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瑞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电子科技****1113。
法定代表人:谢建良。
被告:谢建良,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千瑞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谢建良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60485.5、名称:折叠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