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379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海市港尾亚弟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鸿江路。
注册号350681600450066。
经营者:江朝宗,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龙海市港尾亚弟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以庭外已与龙海市港尾亚弟电器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