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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阜南县七家便利店淮河东路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16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阜南县七家便利店淮河东路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阜南县七家便利店淮河东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167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Y(1/1)。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七家便利店淮河东路店,注册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曹集南路与淮河中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南。

经营者:赵亦赓,男,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七家便利店淮河东路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已与被告阜南县七家便利店淮河东路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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