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福瑞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1-2。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福瑞德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义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瑞德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或高邮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或高邮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刘义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刘义成以福瑞德公司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并无不当。
刘义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即福瑞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起对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扬州市等9个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根据以上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福瑞德公司主张本案移送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或高邮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福瑞德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