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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李小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302民初15720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李小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李小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720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系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莉,女,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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