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720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系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莉,女,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