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3836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协信兴手机配件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鸿江中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842K4A。
经营者:吴贵治,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安海镇协信兴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2019年11月18日,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