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569号原告: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育田通讯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柳园北路鸿发通讯城******经营者:李涛。
原告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育田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4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育田通讯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