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民终5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居委会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华天北一路8号三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唐红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振兴,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审被告: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泰路**厂房首层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欧阳克国。
上诉人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振兴、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
作为上诉人,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