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45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新申晨文具批发部,住所地:沈阳共达小商品大世界。
经营者:董晨。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新申晨文具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2019年11月25日,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