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56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维,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