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5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被告:三原城内超越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经营者:张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城内超越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
经调查,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自拍杆”商品,该商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ZL201420522729.0的权利要求2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的自拍杆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原城内超越通讯器材经销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的经营场所在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咸阳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三原城内超越通讯器材经销部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三原城内超越通讯器材经销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