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57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杨忠华,男,汉族,1990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陈丽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