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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欣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3773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欣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欣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773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塞纳河畔讷伊市查尔斯加利大街**。

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欣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林,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与被告武汉欣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现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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