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773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塞纳河畔讷伊市查尔斯加利大街**。
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欣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林,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与被告武汉欣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现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