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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晋江威迈贸易有限公司、吴志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4357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晋江威迈贸易有限公司、吴志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志锃;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威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4357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自贸实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林青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水,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娇,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威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坊脚工业区中路**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231217XA。

法定代表人:吴志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志锃,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威迈贸易有限公司、吴志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44元,减半收取计1522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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