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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艺尚品商贸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元通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5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艺尚品商贸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元通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北京中艺尚品商贸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元通鞋业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5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艺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1号楼7层2单元0812号。

法定代表人:伍冰。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元通鞋业经营部,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商业城街221弄4号。

经营者:郑春兰。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艺尚品商贸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元通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明梅 审判员  陈钟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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