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58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沙集镇国通通讯器材门市,经营地,经营地址在江苏省睢宁县iv>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沙集镇国通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