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初1468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奥林匹克电子城丰源经销部,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奥林匹克电子城西区2301号。
经营者:高二梅。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奥林匹克电子城丰源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5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