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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启洋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3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启洋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启洋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3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启洋机电商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广场XX室。

经营者:任红梅,女,汉族,1971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科,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系任红梅丈夫。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市福达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启洋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宁波市福达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宁波市福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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