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5678号 原告:珐菲琦英国有限公司(FARFETCH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旧街211号鲍尔亭,邮编ECIV9NR(THEBOWER,211OLDSTREET,LONDON,ECIV9NR,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约瑟·内维斯(JoseNeves),首席执行官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橙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11楼1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鹏。
被告:隆昌泓宇宏服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耿广富。
原告珐菲琦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橙堡科技有限公司、隆昌泓宇宏服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珐菲琦英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珐菲琦英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