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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龚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408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龚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红林;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 )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408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红林,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龚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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