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408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红林,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龚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