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97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公口水合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泥围工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N。
法定代表人洪安培。
本院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公口水合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