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985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颗,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管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