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5150号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年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光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茂,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年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 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