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知民初7号 原告:张天龙,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七浩小吃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长山街81号(防城港市第七中学出租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57。
经营者:林靖富。
被告:林靖富,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系防城港市防城区七浩小吃店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志,广西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天龙与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七浩小吃店、林靖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2019年11月18日原告张天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天龙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