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38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庆亚,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庆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莉人民陪审员 兰艳人民陪审员 江珍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法官助理王震书记员李光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