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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恩江、季汝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342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恩江、季汝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王恩江;季汝萍;季尔美;董功梅;戴光磊;周婷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34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恩江,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季汝萍,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季尔美,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寒芬,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功梅,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戴光磊,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周婷婷,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恩江、季汝萍、季尔美、董功梅、戴光磊、周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娟审 判 员 许 琛人民陪审员 童 霞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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