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1343号之三被执行人:张建,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江苏省泗洪县,住蚌埠市蚌山区,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
现服刑中。
本院在执行张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经查,(2018)皖0304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二、追缴违法所得225046元,以及罚金人民币250000元,予以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假冒商标标识、扣押的被告人张建的涉案工具皖C×××××面包车一辆、蓝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在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处)。
被执行人张建拒不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判部门移送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涉案工具皖C×××××面包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