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民初7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慧敏,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有间手机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来宾市兴宾区。
经营者:牟光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有间手机配件经营部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