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375号之一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二路北侧言塘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章雅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岗,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德合路****。
法定代表人:管金国。
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