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5320号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
法定代表人:黄华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启才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路******** 法定代表人:虞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住所。
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经济技术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育仁,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启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工程职业学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